| 第 一 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育達慈善會」。 |
| 第二條: |
本會依照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 第三條: |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社於彰化市中山路二段四三○號 |
| 第 二 章 宗旨 |
| 第五條: |
本會之設立宗旨如左:
一、關懷弱小族群,發揚善良風氣。
二、從事急難扶助,濟助貧弱。
三、發揮社團功能,引導群眾參與公益。
四、辦理正當休閒活動,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五、主動參與育幼院、養老院等社會團體之社會服務工作,發揚民胞物與之精神。
六、組織義工做好青少年之社會服務教育。 |
| 第 三 章 任務 |
| 第六條: |
本會之設立任務如左:
一、定期舉行扶幼、敬老活動。
二、配合社會需求,不定期舉辦各種義賣、募捐等活動,捐助急難之需。
三、舉行各類教育訓練,發揮社團功能,帶動社會服務。
四、辦理各類民俗、音樂、歌藝、文化講座等活動,提昇生活品質。
五、主動尊重弱勢族群,濟弱扶貧。
六、表揚社會上對慈善工作推動有功人員及社團。
七、結合社會慈善、宗教等團體共同舉辦社會慈善活動。 |
| 第 四 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凡彰化縣國民,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並願遵守本會章程,有意參與社會服務,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二、榮譽會員:凡他縣市國民對本會會務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三、永久會員:凡對本會經費一次贊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經理事會通過者。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四、除名者其所繳之會費,一律不予退還。 |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參與。
四、其他應享有之福利。
五、榮譽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及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任)務。
三、維護本會及所屬會員之聲譽、權益。
四、繳納年會費。
五、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
| 第 五 章 組織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理事長(會長)綜理一切會務。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推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理監事分別互選之。 |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綜理會務,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
| 第十六條: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財務、總務、公關、活動、行政五組,分由常務理事協調分配推動本會務。 |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由訓練、招募中尋得辦理活動之會員,共同辦理各項會務活動。 |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 六 章 會議 |
| 第二十條: |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大會。 |
| 第廿一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鷹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團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廿三條: |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議。 |
| 第 七 章 職權 |
| 第廿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與社團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廿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廿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
一、本會工作之審核與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廿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章程處理外,得經由會員大會罷免之。 |
| 第廿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廿九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 第三十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 八 章 經費 |
| 第卅一條: |
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新台幣壹仟元;一次繳交一萬元以上,則終身為永久會員。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捐贈或贊助。
四、基金及孳息。
五、其他。 |
| 第卅二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
| 第卅三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環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卅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 九章 附則 |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卅六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